上海唐能對法律語言的語境認知
發布時間:2015-09-17 15:09:14
作者:唐能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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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公司上海介紹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定義,“法律語言部分地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詞語所組成,部分地由日常用語組成。法律與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語言形式”。關于法律語言的概念有諸多觀點,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在英語中指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法律事務的用語,還指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詞語,還包括法律文書和訴訟口語等。隨后,法律語言向邏輯學方向發展,注重書面語的研究。到19世紀中期,受法律分析實證主義的影響,把法律看作一個封閉的體系,而不帶任何主觀的﹑道德的或政治的色彩。這一翻譯英語指導思想具體表現在研究只針對法律語言的語法結構。而研究的終目標是形成一套“普遍語法”。學者古德里奇(Goodrich)認為,法律語言是獨立于語境(context independent)且自成體系的(selfcontained)。法律文本是事先寫好的,意義也就先存在了。只要用語文學的方法就能解讀。這一階段研究確定了法律語言詞匯的特征。但是這一研究方法將法律語言學囿于一個純粹的符號系統來研究,好像這個系統就是產生獨立的句子的系統,而這些句子又完全不受實際使用時包括心理的以及社會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法律語言的研究仍然局限于語言本身,依賴于語言學的研究和成果。
翻譯公司上海介紹法律語言學的第三個發展階段則超出了傳統的法律語言學注重語言內部結構,諸如詞語、語義、語序和句法等的研究,借助社會學、人類學的視角和方法來探討法律語言的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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