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翻譯公司:探討法律文書翻譯中的“字結構”
發布時間:2015-12-11 17:55:05
作者:唐能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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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中國加入WTO之后,為了遵循國際慣例,把地方法規翻譯成英文,以遵循國際慣例,滿足外國投資者了解中國的法律法規的需要,創造良好的投資軟環境,促進中國的改革開放,各地政府開始組織翻譯人員把地方法規翻譯成英文,翻譯公司在翻譯過程中,深有體會的一點是法律文書中“的” 字結構的翻譯。上海翻譯公司想結合翻譯過程中學習的一些實例,談談一些體會,以就教于各位專業學者,法律工作者,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法規的翻譯工作。
1、Whoever式:
原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分析:邏輯主語是行為者,而且句子比較短,適合使用這種句型。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文書不用those who 句型,因為這種句型比較口語化,與法律文書的文體要求不符,whoever同時又有包括一切人的含義,比較適用于這種泛指一切人的句子。
2、Anyone who 式:
原文: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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